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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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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科院執行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品項區分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由中科院報請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由本部核定。 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科技,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2. 2.前項甲級與乙級產品之外銷案件,涉及國家外交政策、國際條約協定及文書查證等事項,本部得協調外交部、經濟部辦理。甲級產品外銷案件,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前,得邀集相關部會、學者或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3. 3.前項所稱外銷案件,指最終使用者所在地屬國內之銷售案件。
  4. 4.第一項品項之清單,由本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第4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中科院對於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進行品項的區分及核定權責如下: 1. 甲級:指特殊性軍品,需由中科院報請國防部核定。 2. 乙級:指傳統性軍品,由中科院核定。 3. 丙級:指一般性的軍民通用科技,由中科院核定並報國防部備查。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對於甲級和乙級產品的出口案件,涉及國家外交政策、國際條約協定及文書查證等事項,中科院可協調外交部和經濟部進行處理。對於甲級產品的出口案件,中科院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可邀集相關部會、學者或專家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所謂的出口案件是指最終使用者所在地不在國內的銷售案件。 根據該條第4項的規定,第1項品項的清單由中科院核定。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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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第 4 條規定:「中科院執行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品項區分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