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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12.20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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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從事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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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指中科院自行研究發展與生產製造之國防科技、主要武器裝備及軍民通用科技。 二、銷售:指中科院有償移轉產品之所有權智慧財產權、使用權及其他權利予國內外第三人之行為。 三、科技合作:指中科院與國內外研究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間之科技、資訊交流及推廣。 四、技術移轉:指中科院提供依法或自行研究發展所得之技術成果予外界應用。 五、技術服務:指中科院提供專業之人力、技術及設備相關服務工作。 六、委託研發產製維修:指受託人依委託人提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維護修理相關規範或其他要求,以自籌之費用或委託人所有之費用,從事實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維護修理工作,並由委託人按工作完成之成果或數量,支付報酬,及作為驗結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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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科院執行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品項區分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由中科院報請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由本部核定。 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科技,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2. 前項甲級與乙級產品之外銷案件,涉及國家外交政策、國際條約協定及文書查證等事項,本部得協調外交部、經濟部辦理。甲級產品外銷案件,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前,得邀集相關部會、學者或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3. 前項所稱外銷案件,指最終使用者所在地屬國內之銷售案件。
  4. 第一項品項之清單,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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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從事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業務,應遵守國際規範與我國對外簽署之條約、協定及國內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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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中科院董事、監事或院長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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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12.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