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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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從事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業務,應遵守國際規範與我國對外簽署之條約、協定及國內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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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山科學研究院從事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業務時,應符合國際規範以及台灣對外簽署之條約、協定及國內相關法規。根據經濟部國際合作科技技術移轉業務發展計畫,中科院負責推動科技成果轉移、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國內外科技合作等業務,以促進國內科技產業發展。中科院的業務運作應遵守相關法規,例如「科學技術基本法」、經濟部制定的「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以確保科技合作和技術移轉的公平、合法性。其中,科技部制定的「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範了研究發展成果的所有權歸屬及運用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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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