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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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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指中科院自行研究發展與生產製造之國防科技、主要武器裝備及軍民通用科技。 二、銷售:指中科院有償移轉產品之所有權智慧財產權、使用權及其他權利予國內外第三人之行為。 三、科技合作:指中科院與國內外研究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間之科技、資訊交流及推廣。 四、技術移轉:指中科院提供依法或自行研究發展所得之技術成果予外界應用。 五、技術服務:指中科院提供專業之人力、技術及設備相關服務工作。 六、委託研發產製維修:指受託人依委託人提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維護修理相關規範或其他要求,以自籌之費用或委託人所有之費用,從事實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維護修理工作,並由委託人按工作完成之成果或數量,支付報酬,及作為驗結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找到與問題相關的參考資料。

  • 所有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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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指中科院自行研究發展與生產製造之國防科技、主要武器裝備及軍民通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