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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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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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1條是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18條第2項所制定的法規。根據這條辦法,對於畢業任官後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的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軍事教育條例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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