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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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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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13條的內容。
- 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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