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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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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 一、公費待遇:修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2. 2.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下列費用: 一、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高中部之學費。 二、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的範圍包括已撥付的全部數額,其中公費待遇指修業期間已發放的全部數額,包括津貼在內。其中,服裝費根據實際領用的品種數量,按照原製時的新品規定價格折算,若是貸與品,則按照規定收取並在到期前未繳清的,則按照原製時的新品規定價格折算。津貼則是指已經發放的全部數額。 此外,根據同一條規定的第2項,賠償範圍應扣除預備學校國中部的學費、雜費以及入伍和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的公費待遇及津貼。 依照106年國防部命令第1062007721號「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修正後的第3條規定,漷軍費生之修業期間所領取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學校應於漢苗語測驗結果發布後,攜學生銀行的存摺至各校招生中心辦理公費待遇及津貼之發給,並敘明具體發給標準及方式,再由國防部將公費待遇及津貼支付金額撥給軍校,由軍校發付於學生。 參考資料: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85)

  • 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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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6 條規定:「依本辦法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 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