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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 一、公費待遇:修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2.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下列費用: 一、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高中部之學費。 二、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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