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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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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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7條規定,軍費生如果之前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的待遇,賠償義務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扣除該待遇的賠償金額。根據該辦法第7條之前的修正法令中,未找到和此條規定有關的具體範例。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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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