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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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學之軍費生,應賠償之公費待遇與津貼項目及數額,由就讀學校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
- 2.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 3.賠償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軍費生就讀學校申請分期賠償;其期數及方式如下: 一、以每月為一期,其期數依軍費生實際就讀學校之月數計算,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得依就讀月數,延長一倍之分期賠償期數,分期賠償期數最多不得逾七十期。但賠償義務人申請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得延長二倍之分期賠償期數,不受七十期限制。 二、前款分期賠償逾二期未繳,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 三、每期以分期之平均金額繳交之;其有百元以下之餘數,併入第一期繳交。
- 4.經同意分期賠償者,應通知賠償義務人,並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 5.賠償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賠償費用者,軍費生就讀學校應於六個月內,依招生簡章及志願書所載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或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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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8 條按照以下方式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學校將根據學生就讀的情況核算應賠償的公費待遇和津貼項目以及金額。這些賠償項目和金額將由學校通知賠償義務人。 - 範例:如果學生就讀的軍事學校提供膳宿津貼和交通津貼,學校將核算該學生在校期間所受領的膳宿津貼和交通津貼的金額。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賠償義務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個月內應一次性繳納全部的賠償金額。 - 範例:如果賠償金額為100,000元,賠償義務人應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性支付100,000元。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賠償義務人無法一次性繳納賠償金額,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向軍費生就讀學校申請分期賠償。分期賠償的期數和方式如下: - 一、每月為一期,期數依學生實際就讀學校的月數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如果學生的就讀月數不足一個月,可以根據就讀月數將分期賠償期數延長一倍,最多不超過七十期。但如果賠償義務人申請時是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可以將分期賠償期數延長二倍,不受七十期限限制。 - 二、如果超過兩期分期賠償未繳納,那些未到期的期數將被視為已到期。 - 三、每期繳納的金額應該是分期的平均金額;如果有不足百元的餘數,應該併入第一期的繳納金額。 - 範例:如果賠償金額為100,000元,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分期賠償,分為10期,每期繳納10,000元。 4. 如果同意分期賠償,學校應通知賠償義務人,並向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的司令部報告。 - 範例:如果學校同意將賠償金額分期支付,學校應通知賠償義務人,並向國防部報告分期賠償的情況。 5. 如果賠償義務人未按期限支付賠償費用,軍費生就讀學校應在六個月內向管轄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依照招生簡章和志願書中的自願接受執行協議,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請求強制執行。 - 範例:如果賠償義務人未按時支付分期賠償費用,學生就讀學校可以在六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強制執行賠償費用。 參考資料: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修正日期2008年12月25日,國防部網站
- 核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逾名詞
- 所載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聲請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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