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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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費生畢業任官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核定退伍,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者,其賠償範圍、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等相關事項,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之規定。
- 2.前項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由其所隸屬之機關(構)、學校或部隊函請原畢(結)業學校及所受訓練之訓練機構查復核算應賠償金額後,通知賠償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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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5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的規定,軍費生在畢業後未滿招生簡章所定的役期而提出退伍申請時,其賠償範圍、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等相關事項,須按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的規定來進行。 2. 若軍費生在畢業後未依招生簡章的規定滿足役期,那么其所屬的機關(組織)、學校或部隊將函件向原畢業學校和所接受訓練的訓練機構查復核算應賠償金額,然後通知賠償義務人。 這些規定旨在確定軍費生在提前退伍時應該賠償多少金額,以及如何分期支付賠償金額。根據這些規定,賠償金額的計算依賴於原本應該服役的最少年限,並與該年限的比例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提供了相關的計算方法和範例,以指導軍費生賠償金額的確定。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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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