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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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賠償義務人應賠償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2.預備學校軍費生經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或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或畢業時未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或軍事學校專科班、正期班,賠償義務人應賠償預備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3.預備學校軍費生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或軍事學校專科班、正期班,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賠償義務人應賠償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4.軍事學校軍費生退學、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軍費生轉學後,並轉服志願軍官、士官或士兵,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役期年限之比率,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賠償所受領原就讀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5.軍事學校軍費生退學、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軍費生轉學後,再就讀軍事學校,未依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賠償義務人應賠償原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分期賠償之未到期金額及重新錄取就讀軍事學校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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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4條,該條款共有6項細目,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軍事學校軍費生未能在招生簡章所規定的修業期限內完成學業,那麼賠償義務人應該賠償學生就讀期間所受到的公費待遇及津貼。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預備學校軍費生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或者在畢業時未被錄取到預備學校的高中部或軍事學校專科班、正期班,那麼賠償義務人應該賠償在此期間內所受到的公費待遇及津貼。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預備學校軍費生被錄取到預備學校的高中部或軍事學校專科班、正期班,但是未能在招生簡章所規定的修業期限內完成學業,那麼賠償義務人應該賠償學生就讀期間所受到的公費待遇及津貼。 4. 根據該條第四項,如果軍事學校軍費生退學,或者預備學校軍費生輔導轉學後轉服志願士官或士兵,且服役不滿四年,那麼賠償義務人應根據尚未完成役期年限的比例賠償學生在原就讀學校期間所受到的公費待遇及津貼。 5. 根據該條第五項,如果軍事學校軍費生退學,或者預備學校軍費生輔導轉學後再次就讀軍事學校,但是在修業期限內未能完成學業,那麼賠償義務人應該賠償學生在原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分期賠償的未到期金額,以及在再次就讀軍事學校期間所受到的公費待遇及津貼。 6. 根據該條第六項,賠償的計算基準是根據尚未完成役期年限的比例進行計算,以月為計算單位,不滿一個月的部分不計算在內。 以上解釋皆來自於針對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4條之正文。
- 業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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