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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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3條的規定,如果軍費生違反應該履行的義務或違反應該遵守的事項,包括他本人、他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保證人,都需要賠償所受領的公費待遇和津貼。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軍費生遵守他們在接受公費教育期間的義務和規定。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在第7項中明確規定了軍費生在畢業後因年度考績不佳或個人因素受記大過次數超過兩次以上並經人事評審會考核後不適宜繼續服役,導致未完成招生簡章所規定的最低服役年限的情況下,應根據尚未完成服役年限的比例賠償所領取的公費待遇和津貼。 同樣地,根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的修正,於107年12月11日發布的第5條第1項中明確規定了軍費生畢業後並未完成招生簡章所規定的最低現役年限的情況下,應根據尚未完成現役最低年限的比例賠償所領取的公費待遇和津貼。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和未服滿現役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包括軍官和士官在內的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如果因年度考績不佳或個人因素受記大過次數超過兩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後不適宜繼續服役,他們應該提前退伍並賠償。 以上這些法規的目的都是確保軍費生和軍官等在接受教育和服役期間遵守他們的義務,如果違反了這些義務,他們需要賠償所受領的公費待遇和津貼。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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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