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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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費生經考選派赴國內、外大學或國外軍事學校就讀,未完成學業者,其應賠償之事由、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2.前項學生應賠償之範圍,除第六條規定外,並應賠償就讀期間生活、就學、交通及服裝等各項依規定所提供之給與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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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12條的规定: 1. 如果軍費生经考选派赴国内、外大学或国外軍事學校就读,但未完成学业,那么他们应该按照本辦法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賠償,包括事由、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关事項。 2. 在進行賠償时,除了根据第六條的规定,还应包括对就讀期間生活、就學、交通及服裝等各項依規定所提供之給與及費用的賠償。 範例:假设一名軍費生经考选派赴國外軍事學校就读,但在学习期间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学业并退学。按照第12條的规定,他应当根据本辦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賠償,包括学费、生活费、交通费和服装费等各項所提供之給與及費用的賠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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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