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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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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之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大學教育、專科教育、軍事養成教育之軍費生,經學校德行考未達基準退學、開除學籍、轉學。 二、中等學校之軍費生,具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條第五款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學、第九款德行考核未達標準、第十款申請自願退學或第四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經予轉學。 三、預備學校之軍費生,畢後未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軍事學校,或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予轉學者: (一)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二)經審核入學資格不符。 (三)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禁戒保安處分,或經法院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 (四)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11條,若軍費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申請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1. 大學教育、專科教育、軍事養成教育之軍費生,自願退學、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經學校退學或經學校德行考核未達基準退學、開除學籍、轉學。 2. 中等學校之軍費生,具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條第五款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第九款德行考核未達標準、第十款申請自願退學或第四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經輔導轉學。 3. 預備學校之軍費生具以下情形之一,經學校輔導轉學: - 自願輔導轉學。 - 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 經審核入學資格不符。 -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感化教育、安置輔導、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 無意願轉為自費學生就讀。 這些情形都屬於不符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規定的,因此軍費生不得申請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資料來源:「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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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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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之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