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之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大學教育、專科教育、軍事養成教育之軍費生,經學校德行考核未達基準退學、開除學籍、轉學。 二、中等學校之軍費生,具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條第五款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第九款德行考核未達標準、第十款申請自願退學或第四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經予轉學。 三、預備學校之軍費生,畢業後未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軍事學校,或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予轉學者: (一)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二)經審核入學資格不符。 (三)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禁戒之保安處分,或經法院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 (四)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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