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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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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修業期間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二、違反考試規則經學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 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經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七、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2. 2.在學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畢業後始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學位,並註銷畢業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41條,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予開除學籍: 1. 修業期間後功抵前過,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2. 違反考試規則,經學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 3.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5.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6. 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7. 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學生在學期間有上述情形之一,並在畢業後被查證屬實,則學位將被撤銷,並註銷畢業證書。 參考資料: -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41條 - 軍事學校學生獎懲辦法 - 刑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律師概要

  • 賭博罪名詞
  • 刑法法規
  • 妨害風化罪章名詞
  • 詐欺名詞
  • 重利罪名詞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緩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通緝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強制戒治名詞
  • 裁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社會勞動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註銷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83-1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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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規定:「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修業期間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