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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二章 權責

§ 7–126

8
學生、研究生之休學、復學、轉系(科、組)、延修、降班、輔導轉學、退學、開除學籍等事項,由各校核定,並陳報國防部或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10
  1. 學生、研究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獎懲。
  2. 前項學生、研究生獎懲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11
  1. 各校應訂定年班教育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
  2. 各校招收修讀他校學程之學生、研究生者,應經國防部准;其修課、學分及其他雙重學籍相關事項,應於前項年班教育計畫及學則中定之。
12
各校應依本規則訂定學則,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函轉教育部備查。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