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10 條
- 1.學生、研究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獎懲。
- 2.前項學生、研究生獎懲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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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10條規定,學生、研究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獎懲。學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學則中自行訂定學生獎懲的規定。 根據該法條,在學校中,學生、研究生的獎懲規定是由各校自行訂定的。學校根據不同學生的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獎懲。具體的獎懲事項和方式,可以在學校的學則中找到。 例如,根據國立成功大學進修學士班學則的規定(上述文中提到的),第十條確定學生因缺課或曠課而受到的處罰措施,包括扣考該科目成績以及累積曠課時數達到一定數量時,遭到退學處分。這些都是根據學校自行制定的學則中的規定所決定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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