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11 條
- 1.各校應訂定年班教育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
- 2.各校招收修讀他校學程之學生、研究生者,應經國防部核准;其修課、學分及其他雙重學籍相關事項,應於前項年班教育計畫及學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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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11條第一款,各軍事學校應制定年班教育計畫,並提交國防部審核核准。這意味著軍事學校需要根據該規則制定學校學生的年份和班級的教育計畫,並將其提交給國防部進行審查和核准。 2.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11條第二款,軍事學校錄取修讀他校學程的學生或研究生,需要經過國防部的核准。而這些學生的修課、學分以及其他雙重學籍相關事項,則需要在軍事學校的年班教育計畫和學則中明確指定。這表示修讀他校學程的學生或研究生在軍事學校的學籍事務,需要受到國防部的核准,並且在學校的教育計畫和學則中明確納入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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