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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40 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軍費學生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七、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八、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學生德行考、軍事學(術)科及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學分必修課程未合格。 十、申請自願退學。 十一、軍費學生、研究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二、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十三、未經核准而具雙重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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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40 條規定,軍事學校的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該被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到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的二分之一。 四、軍費學生應該降班,但拒絕配合。 五、休學期滿未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六、軍費學生在就讀期間體格有異,經過國軍醫院證明,並未達到招生簡章所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七、博士班修業第三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資格。 八、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學生德行考核、軍事學(術)科及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非學分必修課程不合格。 十、申請自願退學。 十一、軍費學生、研究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二、軍費學生經核准轉學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但遭到被轉學學校退學。 十三、未經核准而具有雙重學籍。 根據以上資料,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40 條列舉了許多學生應該被退學的情況,包括學業不佳、修業期限未滿、不合格的德行考核或必修課程、自願退學等。這些情形都是根據該法規所訂定的標準,符合規定的學生應該被退學。 參考資料: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40 條 (9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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