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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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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大學、專科教育休學之研究生及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所、科、組修業;原肄業系、所、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系、所、科、組繼續修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39條,當研究所、大學、專科教育的研究生或學生在休學後復學時,應該回到原本的肄業系、所、科、組繼續修業。如果原本的肄業系、所、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可以輔導學生轉到適當的系、所、科、組繼續修業。 參考資料: 1. 台灣教育部,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條文39: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OC03.aspx?id=FL013145 2. 台灣教育部相關法規查詢網站: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OC03.aspx?type=code&code=Q0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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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39 條規定:「研究所、大學、專科教育休學之研究生及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所、科、組修業;原肄業系、所、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