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39 條
研究所、大學、專科教育休學之研究生及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所、科、組修業;原肄業系、所、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系、所、科、組繼續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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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39條,當研究所、大學、專科教育的研究生或學生在休學後復學時,應該回到原本的肄業系、所、科、組繼續修業。如果原本的肄業系、所、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可以輔導學生轉到適當的系、所、科、組繼續修業。 參考資料: 1. 台灣教育部,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條文39: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OC03.aspx?id=FL013145 2. 台灣教育部相關法規查詢網站: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OC03.aspx?type=code&code=Q0129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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