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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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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 一、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遭退學仍服原役。 二、經權責機關准,轉入其他軍事學校就讀。 三、退學或轉學後,轉服志願軍官、士官或士兵。 四、退學或轉學後,再就讀軍事學校或預備學校。 五、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招生簡章所定之基準而遭退學、轉學或核定轉為自費學生。 六、接受飛行教育,因體格因素停訓而遭退學。 七、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受災戶證明。 八、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依社會救助法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九、在學期間死亡。
  2. 2.第八條第三項辦理分期賠償,分期期間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五年內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但以一次為限;已繳納之賠償金,不得申請退還。
  3. 3.第八條第五項聲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行政訴訟後分期賠償者,不用前項規定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4. 4.經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應層報權責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10條的規定,軍費生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賠償義務人可以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 1. 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遭退學仍服原役。 2. 經權責機關核准,轉入其他軍事學校就讀。 3. 退學、輔導轉學後,轉服志願士官或士兵。 4. 退學、輔導轉學後,再就讀軍事學校預備學校。 5. 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招生簡章所定之基準而遭退學、輔導轉學或核定轉為自費學生。 6. 接受飛行教育,因體格因素停訓而遭退學。 7. 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受災戶證明。 8.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依社會救助法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9. 在學期間死亡。 另外,根據第10條第2項的規定,若依第8條第3項的規定進行分期賠償,分期期間有第3款、第4款、第7款、第8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可以自事實發生日起五年內申請免予賠償或者是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但是一次申請免予賠償只能做一次,已繳納的賠償金則無法申請退還。 第10條第3項則是指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行政訴訟後進行分期賠償的情況,此時不適用前項的規定,也就是無法再申請免予賠償或者是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最後,經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的情況下,應該層報權責機關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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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10 條規定:「軍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 一、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遭退學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