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合格廠商在國內必要進行列管軍品的測試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如果在研發、產製、維修過程中遇到限制或阻礙,主管機關和其他主辦機關可以提供支援。如果所需的列管軍品原本是從國外購買的,只有在合格廠商具備相關軍品的產製、維修能力以及取得系統原廠的技術轉移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需求單位不得將列管軍品送往國外維修。至於第一項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的申請條件、範圍、程序、收費基準、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主管機關依法規定。
合格廠商有於國內測試列管軍品之必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遇有研發、產製、維修之限制或阻礙時,主管機關及其他主辦機關得提供協助。 原屬向國外採購之列管軍品,於合格廠商具有該軍品產製、維修能力及獲得系統原廠之技術移轉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列管軍品維修需求單位不得送國外維修。 第一項列管軍品測試協助之申請條件、範圍、程序、收費基準、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鑒於武器裝備等軍品測試具高度危險性與機敏性,需特殊場地與設施(備)支應,為促進合格廠商參與研發試製,並為防止軍品所涉機密外洩,須仰賴政府協助進行國內測試,且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應與產業界及科技界建立夥伴關係,協助合格廠商克服科技瓶頸,以降低外購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合格廠商有於國內測試列管軍品之必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於軍用測試場所進行測試,又合格廠商遇有研發、產製、維修之限制或阻礙時,主管機關及其他主辦機關得提供相關協助。 二、第二項規定原本屬於向國外採購所得之列管軍品,於合格廠商具有列管軍品產製、維修能力及已獲得系統原廠之技術移轉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列管軍品維修需求單位不得再送往國外維修,以提升我國防科技工業能量。 三、因主管機關協助提供軍用測試場所,測試之時間、場所、軍品等,均宜在無礙或無危及該場所之前提下,始得進行,且廠商應自負測試軍品執行時所造成之耗損及損害等事項,爰於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協助列管軍品測試之申請條件、範圍、程序、收費基準、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鑒於武器裝備等軍品測試具高度危險性與機敏性,需特殊場地與設施(備)支應,為促進合格廠商參與研發試製,並為防止軍品所涉機密外洩,須仰賴政府協助進行國內測試,且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應與產業界及科技界建立夥伴關係,協助合格廠商克服科技瓶頸,以降低外購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合格廠商有於國內測試列管軍品之必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於軍用測試場所進行測試,又合格廠商遇有研發、產製、維修之限制或阻礙時,主管機關及其他主辦機關得提供相關協助。 二、第二項規定原本屬於向國外採購所得之列管軍品,於合格廠商具有列管軍品產製、維修能力及已獲得系統原廠之技術移轉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列管軍品維修需求單位不得再送往國外維修,以提升我國防科技工業能量。 三、因主管機關協助提供軍用測試場所,測試之時間、場所、軍品等,均宜在無礙或無危及該場所之前提下,始得進行,且廠商應自負測試軍品執行時所造成之耗損及損害等事項,爰於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協助列管軍品測試之申請條件、範圍、程序、收費基準、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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