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2條,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可以根據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的項別和需求,對合格廠商進行獎勵。這些獎勵可以以捐(補)助、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優先採購軍品,提供融資和優惠利率的方式進行。至於獎勵的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進行協商並定之。
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 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捐(補)助。 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 三、優先採購軍品。 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扶植、刺激國內國防產業之發展與升級,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及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 二、第二項明定獎勵合格廠商方式。 三、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獎勵合格廠商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為扶植、刺激國內國防產業之發展與升級,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及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 二、第二項明定獎勵合格廠商方式。 三、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獎勵合格廠商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