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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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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盤點得供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重點項目。 二、訂定產學研合作綜合規劃計畫。 三、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事宜。 四、召開計畫審議會議;其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 五、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預算編列。 六、監督相關預算之執行成效。
  2. 2.前項專責機關或單位,應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規定,為了提升國防科技研發和產製能力,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和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來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的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同時推動以下事項: 1. 盤點得供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重點項目。 2. 訂定產學研合作綜合規劃計畫。 3. 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事宜。 4. 召開計畫審議會議,其中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和相關機關代表。 5. 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預算編列。 6. 監督相關預算的執行成效。 第2條指出,專責機關或單位應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 參考法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1條 (99.06.09)

立法沿革 1

(1080531 制定)

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盤點得供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重點項目。   二、訂定產學研合作綜合規劃計畫。   三、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事宜。   四、召開計畫審議會議;其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   五、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預算編列。   六、監督相關預算之執行成效。   前項專責機關或單位,應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結合政府政策及推動國防產業發展,國防部應就作戰需求,結合未來軍事科技發展趨勢,盤點所需之國防科技支援項目。除涉及整體作戰之高機敏性系統設計與整合項目,由主管機關負責外,爰於第一項明定其餘項目則由行政院指定之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委請產學研各界投入研發與產製,藉以厚植民間國防科技研發能量,帶動國防產業升級轉型。   二、又行政院依第二十一條定本條例施行日期前所指定之專責機關或單位,係負責彙整國防科技各項計畫及編列預算,其計畫所需預算來源,包括規目前相關部會有關國防科技之計畫預算等,以利整合各部會共同推動國防科技發展。   三、另第一項序文所稱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指非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或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列為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之國防科技;第四款之計畫審議會議,因屬任務編組性質,其相關設置及作業要點,由行政院指定之專責機關或單位另行訂定,以完整規範及有效運作,併予敘明。   四、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之專責機關或單位,應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80531 制定)

一、為有效結合政府政策及推動國防產業發展,國防部應就作戰需求,結合未來軍事科技發展趨勢,盤點所需之國防科技支援項目。除涉及整體作戰之高機敏性系統設計與整合項目,由主管機關負責外,爰於第一項明定其餘項目則由行政院指定之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委請產學研各界投入研發與產製,藉以厚植民間國防科技研發能量,帶動國防產業升級轉型。   二、又行政院依第二十一條定本條例施行日期前所指定之專責機關或單位,係負責彙整國防科技各項計畫及編列預算,其計畫所需預算來源,包括規目前相關部會有關國防科技之計畫預算等,以利整合各部會共同推動國防科技發展。   三、另第一項序文所稱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指非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或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列為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之國防科技;第四款之計畫審議會議,因屬任務編組性質,其相關設置及作業要點,由行政院指定之專責機關或單位另行訂定,以完整規範及有效運作,併予敘明。   四、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之專責機關或單位,應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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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11 條規定:「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