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軍律 第 14 條(政工檢舉及監察、緊急處置、假釋及調役之不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舉及監察其執行之責。 犯本軍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作戰區域,該管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置,補呈卷判。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犯本軍律之罪,判處徒刑者,不適用假釋及調服勞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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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舉及監察其執行之責。 犯本軍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作戰區域,該管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置,補呈卷判。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犯本軍律之罪,判處徒刑者,不適用假釋及調服勞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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