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軍律 第 14 條(政工檢舉及監察、緊急處置、假釋及調役之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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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舉及監察其執行之責。 犯本軍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作戰區域,該管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置,補呈卷判。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犯本軍律之罪,判處徒刑者,不適用假釋及調服勞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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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時軍律第14條,該條主要是討論了政工檢舉及監察、緊急處置、假釋及調役之不適用的情況。 首先,根據該條第一項,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時,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責任進行檢舉和監察。 第二項提到,犯本軍律專科死刑的現行犯在作戰區域時,該管軍事最高機關可以進行緊急處置,並且補呈卷判。但如果日後發現有不符事實證據或者有重大錯誤,則軍事最高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最後,根據該條第三項,犯本軍律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不適用假釋和調服勞役的規定。 根據我的資料來源,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在戰時維護軍紀和部隊作戰能力所設立的特殊規範。但是,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題目並沒有提供相關案例或具體情境來應用這些條文。
- 死刑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證據名詞
- 錯誤名詞
- 假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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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