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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12.25

戰時軍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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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辱職作偽罪開分頁 ›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無故不就指定地點或擅離配置地者。 二、奉令前進託故遲延者。 三、虛報敵情或匪情,致影響指揮官之判斷者。 四、玩視敵情或匪情,不為適當處置者。 五、捏報戰績或戰鬥失利隱匿不報者。 六、匿報或改報戰績者。 七、對於作戰或與作戰計劃有關之命令,奉行不力,致未達成任務者。 八、敵前未盡其應盡之責,致委棄武器、彈藥、糧秣、車輛、油料或其他重要軍用品者。 九、在作戰區域,未盡保管、處置之責,致遺棄損毀武器、彈藥、糧秣、車輛、油料或其他重要軍用品貽誤補給者。 十、在作戰區域,未經當地指揮官允許,擅自遷移機關所在地者。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
14政工檢舉及監察、緊急處置、假釋及調役之不適用開分頁 ›
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舉及監察其執行之責。 犯本軍律專科死刑現行犯,在作戰區域,該管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置,補呈卷判。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犯本軍律之罪,判處徒刑者,不適用假釋及調服勞役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時軍律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12.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