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軍律 第 2 條(擅棄守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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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守土之責,未奉命令擅自棄守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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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戰時軍律第2條(擅棄守土罪),該條款是指在戰時,若士兵未經命令自行放棄守土任務,則可以處以死刑。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士兵履行守土的責任,維護國土安全。 參考資料: - 《戰爭犯罪之國際法律制度研究》,國防部發布,2015年修訂 - 《戰爭犯罪與國際人權法》,中央研究院法學研究所,2019年出版 範例: 根據戰爭犯罪之國際法律制度研究,例如在一次戰爭中,某個士兵在沒有接到任何命令的情況下,不顧守土的責任擅自撤退,這就涉及到戰時軍律第2條(擅棄守土罪)的適用。若經過審判確認,該士兵確實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則根據該法律制度,可對其判處死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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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