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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12延誤軍需供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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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其應盡之責,致使武器、彈藥、糧秣、被服、裝具或其他軍用物品不能適時供應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時軍律第12條,如果有個人未盡責任使武器、彈藥、糧食、軍服、裝備或其他軍用物品無法按時供應,將被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犯罪者因這個原因使軍事機密遭受損失,則將被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典型範例: 根據《軍人刑法解說大系:陸軍卷》中第55頁的例子,如果一名軍用物資管理人員未能按時提供所需的彈藥給前線部隊,從而影響了戰場的戰鬥力,這將被視為延誤軍需供應罪。該人員可能會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的刑罰將根據情節的嚴重性而定。如果這個延誤導致戰爭任務的失敗或嚴重影響,該人員可能會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刑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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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時軍律第 12 條規定:「不盡其應盡之責,致使武器、彈藥、糧秣、被服、裝具或其他軍用物品不能適時供應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時軍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