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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 第 12 條(延誤軍需供應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使武器、彈藥、糧秣、被服、裝具或其他軍用物品不能適時供應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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