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軍律 第 8 條(盜毀軍事交通通訊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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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律條文,戰時軍律第8條是關於盜毀軍事交通通訊設備罪的規定。根據該條文規定,如果有人盜取或毀損與軍事有關的交通或通訊設備,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犯罪行為導致設備無法使用,則會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也會受到懲罰。 關於這個條文的範例,根據《戰時軍律施行條例》,如果某人在戰時盜取了軍事通訊器材,導致通訊無法正常運作,則依照該條文,這個人可能會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個範例可以作為解釋這個法條的參考案例。
- 有期徒刑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4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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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