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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
第 8 條
(盜毀軍事交通通訊設備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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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取或毀損與軍事有關之交通或通訊設備者,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致令不堪使用者,處
死刑
或
無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
未遂犯
,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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