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10條,該條規定了封鎖和破壞封鎖的行為。 1. 封鎖指的是經過通告並且實際上用武力禁止與敵國及其軍隊所佔領的港口、海岸進行交通的行為。這意味著阻止船舶或其他交通工具進入或離開特定的港口或海岸。例如,當國家處於戰爭狀態時,封鎖可能會實施在戰爭對手的港口或海岸,以限制其物資和軍事補給的進入或離開。 2. 破壞封鎖指的是通過或試圖通過封鎖線的行為。這意味著船舶或其他交通工具企圖闖過或避開封鎖線,以繼續進行貿易或運輸活動。例如,在對手國家實施封鎖時,某些船舶可能會嘗試通過封鎖線,將物資或人員從被封鎖的港口運送出來或者將物資運送進入佔領的地區。 這些定義和解釋都基於海上捕獲條例第10條的內容。
稱封鎖者,謂以艦隊實力禁止敵港交通之行為。 稱破壞封鎖者,謂業經通告封鎖,而希圖通過封鎖線之行為。
本條例稱封鎖者,指經通告封鎖並實際上以武力禁止與敵國及其軍隊所佔領之港口、海岸交通之行為。 稱破壞封鎖者,指通過或企圖通過封鎖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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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封鎖者,謂以艦隊實力禁止敵港交通之行為。 稱破壞封鎖者,謂業經通告封鎖,而希圖通過封鎖線之行為。
本條例稱封鎖者,指經通告封鎖並實際上以武力禁止與敵國及其軍隊所佔領之港口、海岸交通之行為。 稱破壞封鎖者,指通過或企圖通過封鎖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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