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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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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稱捕獲品者,指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沒收之船舶及貨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11條,捕獲品指的是被海上捕獲法庭判決沒收的船舶和貨物。根據此條例,當船舶或貨物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經法庭判決後,可以被判處沒收。例如,如果一艘船被發現進行非法漁獲活動,並且經過法庭審判後判決沒收,該船及其所携帶的捕獲品就被視為捕獲品。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稱捕獲品者,謂經捕獲法院判決沒收之物件。

(04405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捕獲品者,指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沒收之船舶及貨物。

  • 沒收名詞
(0211125 制定)

稱捕獲品者,謂經捕獲法院判決沒收之物件。

(04405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捕獲品者,指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沒收之船舶及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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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稱捕獲品者,指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沒收之船舶及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