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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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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船舶之臨檢搜索、拿捕,於中立國領海及合法設定之中立區域內,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2條,船舶在中立國領海及合法設定之中立區域內,不得進行臨檢、搜查、拿捕等行為。這表示中立國領海及中立區域被視為船舶享有特殊權益的地區,其他國家的船舶不得進行干涉、盤查的行為。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中立國的主權和船舶的權利,避免其他國家在中立區域內過度干涉船舶活動。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臨檢、搜索、拿捕於中立國領海及條約規定中立之區域,不得為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對於船舶之臨檢、搜索、拿捕,於中立國領海及合法設定之中立區域內,不得為之。

  • 臨檢名詞
  • 搜索名詞
(0211125 制定)

臨檢、搜索、拿捕於中立國領海及條約規定中立之區域,不得為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對於船舶之臨檢、搜索、拿捕,於中立國領海及合法設定之中立區域內,不得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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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2 條規定:「對於船舶之臨檢、搜索、拿捕,於中立國領海及合法設定之中立區域內,不得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