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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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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稱敵國者,指中華民國與之交戰或對之宣戰之國家及其所控制之地區。
  2. 2.凡經中華民國所承認並與中華民國交戰之交戰團體,關於海上捕獲事件,準用本條例交戰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上捕獲條例第3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條例中所稱的敵國指的是中華民國與其交戰或對其宣戰的國家,以及該國所控制的地區。這表示在與這些國家發生的海上捕獲事件中,本條例將適用特殊規定。 2. 對於中華民國承認並與之交戰的交戰團體,關於海上捕獲事件,本條例適用該交戰國的規定。這意味著對於與這些交戰團體之間的海上捕獲事件,應按照相應交戰國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中華民國與國家A交戰,並且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國家A在海上捕獲了中華民國的漁船。依據本條例第3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可以根據對國家A的特殊規定進行相應處理,例如追訴國家A的漁船在國際法上違反的行為,以及要求國家A賠償損失等。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本條例稱敵國者,兼指敵國占領地而言。

(04405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敵國者,指中華民國與之交戰或對之宣戰之國家及其所控制之地區。   凡經中華民國所承認並與中華民國交戰之交戰團體,關於海上捕獲事件,準用本條例交戰國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125 制定)

本條例稱敵國者,兼指敵國占領地而言。

(04405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敵國者,指中華民國與之交戰或對之宣戰之國家及其所控制之地區。   凡經中華民國所承認並與中華民國交戰之交戰團體,關於海上捕獲事件,準用本條例交戰國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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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稱敵國者,指中華民國與之交戰或對之宣戰之國家及其所控制之地區。凡經中華民國所承認並與中華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