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稱敵船者,指左列船舶: 一、懸有敵國國旗者。 二、供敵國使用或受敵國控制者。 三、依法懸有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而船舶共有人全部或一部或其所有人為敵國人民或法人或有住所在敵國者。 四、敵船在預期開戰將屆,為避免開戰後將被拿捕,而改懸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或移轉所有權者。 五、敵船在開戰後,改懸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或移轉所有權,而不能證明其動機不在避免拿捕者,或依所懸國旗國家之法律,因條件不具備,尚無權懸掛該國國旗者。 六、敵船在開戰後,改懸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或移轉所有權於中立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人民或法人,而原主保留回復或買回權者。 七、敵船於開戰後,在航行或封鎖港內,完成移轉國籍或所有權手續者。
海上捕獲條例第4條明確列出了敵船的定義。根據該條例,敵船的定義包括以下情況: 1. 懸掛敵國國旗的船舶。 2. 供敵國使用或受敵國控制的船舶。 3. 懸掛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但船舶的全部或部分共有人為敵國人民、法人或在敵國居住的人。 4. 处于预期即将发生战争的情况下,为避免战争爆发后被拘留而改悬挂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或转让所有权。 5. 在战争爆发后,改悬挂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或转让所有权,但无法证明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拘留,并且根据所悬挂國旗国家的法律,条件不具备悬挂该国国旗的权利。 6. 在战争爆发后,改悬挂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或将所有权转让给中立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的人民或法人,但原船主保留回复或买回权利。 7. 在战争爆发后,在航行或封锁的港口内完成国籍或所有权转让手续的船舶。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了解到敵船的法律定義及相關情況的規定。
稱敵船者,謂左列各船: 一、懸有敵國國旗之船。 二、依法懸有中立國國旗,而船舶所有人全部或一部有住所於敵國者。 三、供敵國使用之船。 四、開戰前,預期開戰或戰爭中,移轉於有住所於中華民國或中立國人之敵船,未經完全移轉,並無善意之證明者。
本條例稱敵船者,指左列船舶: 一、懸有敵國國旗者。 二、供敵國使用或受敵國控制者。 三、依法懸有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而船舶共有人全部或一部或其所有人為敵國人民或法人或有住所在敵國者。 四、敵船在預期開戰將屆,為避免開戰後將被拿捕,而改懸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或移轉所有權者。 五、敵船在開戰後,改懸中立國或同盟國旗或移轉所有權,而不能證明其動機不在避免拿捕者,或依所懸國旗國家之法律,因條件不具備尚無權懸掛該國國旗者。 六、敵船在開戰後,改懸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或移轉所有權於中立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人民或法人,而原主保留回復或買回權者。 七、敵船於開戰後,在航行或封鎖港內,完成移轉國籍或所有權手續者。
稱敵船者,謂左列各船: 一、懸有敵國國旗之船。 二、依法懸有中立國國旗,而船舶所有人全部或一部有住所於敵國者。 三、供敵國使用之船。 四、開戰前,預期開戰或戰爭中,移轉於有住所於中華民國或中立國人之敵船,未經完全移轉,並無善意之證明者。
本條例稱敵船者,指左列船舶: 一、懸有敵國國旗者。 二、供敵國使用或受敵國控制者。 三、依法懸有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而船舶共有人全部或一部或其所有人為敵國人民或法人或有住所在敵國者。 四、敵船在預期開戰將屆,為避免開戰後將被拿捕,而改懸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或移轉所有權者。 五、敵船在開戰後,改懸中立國或同盟國旗或移轉所有權,而不能證明其動機不在避免拿捕者,或依所懸國旗國家之法律,因條件不具備尚無權懸掛該國國旗者。 六、敵船在開戰後,改懸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或移轉所有權於中立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人民或法人,而原主保留回復或買回權者。 七、敵船於開戰後,在航行或封鎖港內,完成移轉國籍或所有權手續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