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稱敵貨者指左列貨物: 一、貨物共有人全部或一部或其所有人為敵國人民或法人或所有人住所在敵國者。 二、預期開戰將屆或戰爭中,有住所在中華民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之人,對於敵國人民或法人寄送之貨物。 三、預期開戰將屆或戰爭中,移轉於有住所於中華民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人之敵貨,未經送達,並無善意之證明者。 四、敵貨在航運中或封鎖港內,完成移轉所有權手續者。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5條,該條例定義了「敵貨」,並列舉了幾種情況: 一、若貨物的全部或部分共有人是敵國人民或法人,或者貨物的所有人住所在敵國,則該貨物可以被視為敵貨。 例子:A公司是敵國人民的法人,與B公司合作擁有一批貨物,則這批貨物可以被視為敵貨。 二、如果預計開戰即將發生或正在進行戰爭,並且有住在中華民國、中立國或同盟國的人,寄送貨物給敵國人民或法人,則這些貨物可以被視為敵貨。 例子:A先生住在中華民國,向敵國商人寄送一批貨物,這些貨物可以被視為敵貨。 三、如果預計開戰即將發生或正在進行戰爭,且轉讓給在中華民國、中立國或同盟國有住所的人的敵貨,在未交付的情況下,且沒有良好意圖的證明,則這些貨物可以被視為敵貨。 例子:A公司購買了一批敵國的貨物,但這批貨物在轉交給A公司之前被沒收,且沒有提供良好意圖的證明,那麼這批貨物可以被視為敵貨。 四、如果敵貨在運輸中或被封鎖的港口內,完成了所有權轉移手續,則這些貨物可以被視為敵貨。 例子:一艘船在運輸敵國貨物的途中,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了另一家公司,那麼這批貨物可以被視為敵貨。 以上回答是基於對海上捕獲條例第5條的解讀,參考了《中華民國海上捕獲條例》。請注意,具體情況可能需要進一步研究法律和相關判例。
稱敵貨者,謂左列各貨物: 一、貨物所有人之住所在敵國者。 二、開戰前,預期開戰或戰爭中,有住所於中華民國,或中立國人對於敵國或敵人所寄送之貨物。 三、開戰前,預期開戰或戰爭中,移轉於有住所於中華民國或中立國人之敵貨,未經完全移轉,並無善意之證明者。
本條例稱敵貨者,指左列貨物: 一、貨物共有人全部或一部或其所有人為敵國人民或法人或所有人住所在敵國者。 二、預期開戰將屆或戰爭中,有住所在中華民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之人,對於敵國人民或法人寄送之貨物。 三、預期開戰將屆或戰爭中,移轉於有住所於中華民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人之敵貨,未經送達,並無善意之證明者。 四、敵貨在航運中或封鎖港內,完成移轉所有權手續者。
稱敵貨者,謂左列各貨物: 一、貨物所有人之住所在敵國者。 二、開戰前,預期開戰或戰爭中,有住所於中華民國,或中立國人對於敵國或敵人所寄送之貨物。 三、開戰前,預期開戰或戰爭中,移轉於有住所於中華民國或中立國人之敵貨,未經完全移轉,並無善意之證明者。
本條例稱敵貨者,指左列貨物: 一、貨物共有人全部或一部或其所有人為敵國人民或法人或所有人住所在敵國者。 二、預期開戰將屆或戰爭中,有住所在中華民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之人,對於敵國人民或法人寄送之貨物。 三、預期開戰將屆或戰爭中,移轉於有住所於中華民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人之敵貨,未經送達,並無善意之證明者。 四、敵貨在航運中或封鎖港內,完成移轉所有權手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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