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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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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稱住所者,依民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2. 2.戰爭中不在住所居住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6條的解釋: 1. 住所的定義參考了民法第20條和第29條的規定。民法第20條規定住所是指一個人所常居住的地方,而第29條則進一步說明了住所可以有多個。 2. 在戰爭期間,如果一個人不在其住所居住,則他的居所也可以被視為住所。 範例: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6條的規定,如果一個漁民在戰爭期間不在他的住所居住,但他在海上捕獲魚類時,根據該條例,他的居所可以被視為住所,並且相關的法規和法律可以適用於他。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稱住所者,謂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而言。   法人以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

(04405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住所者,依民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戰爭中不在住所居住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 住所名詞
  •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
  • 居所名詞
(0211125 制定)

稱住所者,謂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而言。   法人以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

(04405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住所者,依民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戰爭中不在住所居住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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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稱住所者,依民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戰爭中不在住所居住者,其居所視為住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