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6條的解釋: 1. 住所的定義參考了民法第20條和第29條的規定。民法第20條規定住所是指一個人所常居住的地方,而第29條則進一步說明了住所可以有多個。 2. 在戰爭期間,如果一個人不在其住所居住,則他的居所也可以被視為住所。 範例: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6條的規定,如果一個漁民在戰爭期間不在他的住所居住,但他在海上捕獲魚類時,根據該條例,他的居所可以被視為住所,並且相關的法規和法律可以適用於他。
稱住所者,謂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而言。 法人以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
本條例稱住所者,依民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戰爭中不在住所居住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稱住所者,謂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而言。 法人以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
本條例稱住所者,依民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戰爭中不在住所居住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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