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拿捕船舶中之郵件,除自封鎖區域發遞或寄達於封鎖區域及不利於中華民國或同盟國者外,應設法寄達。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30條規定,被拿捕船舶中的郵件,除非是發遞或寄達於封鎖區域且有不利於中華民國或同盟國的情況,否則應該設法寄達。這表示在戰時或封鎖區域情況下,如果郵件可能有不利於中華民國或同盟國的內容,則不應該進行寄送。然而,如果郵件符合規定,則應該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郵件能夠被寄送。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條例》
被拿捕船舶中之郵件,除自封鎖區域發遞或寄達於封鎖區域者外,應設法寄達。
被拿捕船舶中之郵件,除自封鎖區域發遞或寄達於封鎖區域及不利於中華民國或同盟國者外,應設法寄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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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拿捕船舶中之郵件,除自封鎖區域發遞或寄達於封鎖區域者外,應設法寄達。
被拿捕船舶中之郵件,除自封鎖區域發遞或寄達於封鎖區域及不利於中華民國或同盟國者外,應設法寄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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