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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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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長應將臨檢搜索及拿捕船舶各情形,記入本艦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詳細報告書,從速分別報告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31條,艦長在進行臨檢、搜索和拿捕船舶的過程中,應該記錄在艦隊的航海記事簿中,並且向海軍總司令和所屬艦隊司令作詳細的報告。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艦長應將拿捕船舶各情形,作成詳細報告書,從速報告於海軍部部長。

(0440520 全文修正)

艦長應將臨檢、搜索及拿捕船舶各情形,記入本艦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詳細報告書,從速分別報告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

  • 臨檢名詞
  • 搜索名詞
(0211125 制定)

艦長應將拿捕船舶各情形,作成詳細報告書,從速報告於海軍部部長。

(0440520 全文修正)

艦長應將臨檢、搜索及拿捕船舶各情形,記入本艦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詳細報告書,從速分別報告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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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31 條規定:「艦長應將臨檢、搜索及拿捕船舶各情形,記入本艦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詳細報告書,從速分別報告海軍總司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