艦長應將臨檢、搜索及拿捕船舶各情形,記入本艦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詳細報告書,從速分別報告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31條,艦長在進行臨檢、搜索和拿捕船舶的過程中,應該記錄在艦隊的航海記事簿中,並且向海軍總司令和所屬艦隊司令作詳細的報告。
艦長應將拿捕船舶各情形,作成詳細報告書,從速報告於海軍部部長。
艦長應將臨檢、搜索及拿捕船舶各情形,記入本艦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詳細報告書,從速分別報告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
艦長應將拿捕船舶各情形,作成詳細報告書,從速報告於海軍部部長。
艦長應將臨檢、搜索及拿捕船舶各情形,記入本艦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詳細報告書,從速分別報告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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