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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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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長對於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義時,應即電報海軍總司令示。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現確有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並分別電報海軍總司令部及所隸艦隊司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32條,艦長對於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義時,應即電報海軍總司令核示。這表示當艦長對於海上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問時,必須向海軍總司令部發送電報徵求指示。同時,當艦長在拿捕之後發現確有不應拿捕的情況時,應立即釋放被拿捕的人,並向海軍總司令部和所屬艦隊司令發送電報進行報告。此條例的目的是確保艦長在執行海上臨檢、搜索或拿捕行動時能夠遵循適當的程序和指示,同時保護被拿捕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 海上捕獲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 中華民國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見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艦長對於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義時,應即電報海軍總司令核示。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現確有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並分別電報海軍總司令部及所隸艦隊司令。

  • 臨檢名詞
  • 搜索名詞
  • 名詞
(0211125 制定)

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見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艦長對於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義時,應即電報海軍總司令核示。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現確有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並分別電報海軍總司令部及所隸艦隊司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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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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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32 條規定:「艦長對於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義時,應即電報海軍總司令核示。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現確有不應拿捕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