艦長對於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義時,應即電報海軍總司令核示。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現確有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並分別電報海軍總司令部及所隸艦隊司令。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32條,艦長對於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義時,應即電報海軍總司令核示。這表示當艦長對於海上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問時,必須向海軍總司令部發送電報徵求指示。同時,當艦長在拿捕之後發現確有不應拿捕的情況時,應立即釋放被拿捕的人,並向海軍總司令部和所屬艦隊司令發送電報進行報告。此條例的目的是確保艦長在執行海上臨檢、搜索或拿捕行動時能夠遵循適當的程序和指示,同時保護被拿捕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 海上捕獲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 中華民國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官方網站
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見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之。
艦長對於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義時,應即電報海軍總司令核示。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現確有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並分別電報海軍總司令部及所隸艦隊司令。
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見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之。
艦長對於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義時,應即電報海軍總司令核示。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現確有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並分別電報海軍總司令部及所隸艦隊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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