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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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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長應將拿捕之船舶,依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解送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33條,艦長應將拿捕之船舶,依照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解送初級海上捕獲法庭進行審理。根據我們找到的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十二條中提到了被拿捕船舶應由艦長解送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理的程序。然而,我們沒有找到具體的例子來闡明這個條文的應用情況。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艦長應命佔有該船之海軍軍官,將拿捕之船舶,致送於中國地方捕獲法院所在口岸,並將一切船舶文書證據呈送,聽候審檢。

(0440520 全文修正)

艦長應將拿捕之船舶,依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解送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理。

  • 第十二條條文
  • 解送名詞
(0211125 制定)

艦長應命佔有該船之海軍軍官,將拿捕之船舶,致送於中國地方捕獲法院所在口岸,並將一切船舶文書證據呈送,聽候審檢。

(0440520 全文修正)

艦長應將拿捕之船舶,依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解送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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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33 條規定:「艦長應將拿捕之船舶,依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解送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