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34條的規定: 1. 如果捕獲的貨物容易腐敗且無法運送,船長應該與駐船的軍官一起編寫報告書,經艦長批准後,在最近的中華民國口岸或經中立國許可的最近中立國口岸進行拍賣。 2. 在前一項拍賣過程中,詳細的過程和價格應該被記載在航海記事簿中,並做成記錄,提交給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我找到的資料,在台灣的漁業管理措施中,有時會對於漁獲量超過規定的數量進行拍賣處理。例如,如果有一艘漁船在海上捕獲了過多的魚類,而無法保存或運送,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34條的規定,該船長應該與駐船的軍官一起編寫報告書,然後在最近的中華民國口岸或經中立國許可的最近中立國口岸進行拍賣。拍賣的過程和價格應該被詳細記錄在航海記事簿中,並提交給初級海上捕獲法庭。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捕獲的貨物可以得到合理的處理和利用,同時保護漁業資源的可持續性。
艦長認有易於腐敗之貨物不能致送時,應令海軍軍官一人,會同該船長,作成報告書。 前項貨物,艦長得於最近之中國口岸或經中立國許可之最近中國口岸公賣之,但應將公賣之貨品價格,註明於航海記事簿,並作成供述書,送交地方捕獲法院。
拿捕之貨物易於腐壞不能解送時,應由駐船之軍官會同該船長作成報告書,呈准艦長後,於最近之中華民國口岸或經中立國許可之最近中立國口岸拍賣之。 前項拍賣之經過情形及價格,應詳細載明於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艦長認有易於腐敗之貨物不能致送時,應令海軍軍官一人,會同該船長,作成報告書。 前項貨物,艦長得於最近之中國口岸或經中立國許可之最近中國口岸公賣之,但應將公賣之貨品價格,註明於航海記事簿,並作成供述書,送交地方捕獲法院。
拿捕之貨物易於腐壞不能解送時,應由駐船之軍官會同該船長作成報告書,呈准艦長後,於最近之中華民國口岸或經中立國許可之最近中立國口岸拍賣之。 前項拍賣之經過情形及價格,應詳細載明於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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