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但應於事前將該船中人員、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並將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行動上有重大妨礙時。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 35 條,當遇到以下情形時,艦長可以下令擊毀被拿捕的船舶,但必須確保船上的人員和貨物安全,以及保管好所有的船舶文件: 一、當被拿捕的船舶無法繼續航行時。 二、當該船對於軍事行動造成重大干擾時。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被拿捕的船舶發生嚴重的漏水問題不能繼續航行,或是該船釋放危險物質對軍事行動造成威脅,艦長可根據該條例下令擊毀該船。然而,在執行這項命令之前,艦長必須先將船上的人員和貨物安全移至適當的地方,並確保所有的船舶文件得到妥善保存。
艦長遇有左列情形必不得已時,將被拿捕船舶毀損之,但毀損前,應將船中人員貨物及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上行動、有重要之妨礙時。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但應於事前將該船中人員、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並將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行動上有重大妨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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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長遇有左列情形必不得已時,將被拿捕船舶毀損之,但毀損前,應將船中人員貨物及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上行動、有重要之妨礙時。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但應於事前將該船中人員、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並將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行動上有重大妨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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