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但應於事前將該船中人員、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並將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行動上有重大妨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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