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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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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但應於事前將該船中人員、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並將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行動上有重大妨礙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 35 條,當遇到以下情形時,艦長可以下令擊毀被拿捕的船舶,但必須確保船上的人員和貨物安全,以及保管好所有的船舶文件: 一、當被拿捕的船舶無法繼續航行時。 二、當該船對於軍事行動造成重大干擾時。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被拿捕的船舶發生嚴重的漏水問題不能繼續航行,或是該船釋放危險物質對軍事行動造成威脅,艦長可根據該條例下令擊毀該船。然而,在執行這項命令之前,艦長必須先將船上的人員和貨物安全移至適當的地方,並確保所有的船舶文件得到妥善保存。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艦長遇有左列情形必不得已時,將被拿捕船舶毀損之,但毀損前,應將船中人員貨物及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上行動、有重要之妨礙時。

(0440520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但應於事前將該船中人員、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並將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行動上有重大妨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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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125 制定)

艦長遇有左列情形必不得已時,將被拿捕船舶毀損之,但毀損前,應將船中人員貨物及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上行動、有重要之妨礙時。

(0440520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但應於事前將該船中人員、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並將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行動上有重大妨礙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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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35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但應於事前將該船中人員、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