艦長應將前條擊毀之理由,立即電報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根據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條例第 36 條規定,艦長在擊毀海上捕獲物品時,應立即向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發送電報,報告擊毀的原因。同時,艦長還應製作一份記事錄,將其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這些措施可以確保艦長在擊毀海上捕獲物品時有充分的報告程序和文件記錄。 舉例來說,假設一艘海軍軍艦在執行任務時發現一艘非法捕撈的漁船,該艦長經過評估後判斷必須擊毀該漁船,便必須立即向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發送電報,說明擊毀的理由,例如:漁船涉嫌違反漁業法規定、進行非法捕撈,並對當時的情況進行報告。同時,艦長還需要製作一份詳細的記事錄,記錄擊毀的過程及相關情況,例如:擊毀的時間、位置、使用的武器等。這份記事錄將會被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作為後續審判和調查的依據。
遇有前條情形,應由艦長作成供述書,詳細載明不得已之理由,送致地方捕獲法院,並完全負其責任。
艦長應將前條擊毀之理由,立即電報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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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前條情形,應由艦長作成供述書,詳細載明不得已之理由,送致地方捕獲法院,並完全負其責任。
艦長應將前條擊毀之理由,立即電報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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