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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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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長應將前條擊毀之理由,立即電報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條例第 36 條規定,艦長在擊毀海上捕獲物品時,應立即向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發送電報,報告擊毀的原因。同時,艦長還應製作一份記事錄,將其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這些措施可以確保艦長在擊毀海上捕獲物品時有充分的報告程序和文件記錄。 舉例來說,假設一艘海軍軍艦在執行任務時發現一艘非法捕撈的漁船,該艦長經過評估後判斷必須擊毀該漁船,便必須立即向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發送電報,說明擊毀的理由,例如:漁船涉嫌違反漁業法規定、進行非法捕撈,並對當時的情況進行報告。同時,艦長還需要製作一份詳細的記事錄,記錄擊毀的過程及相關情況,例如:擊毀的時間、位置、使用的武器等。這份記事錄將會被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作為後續審判和調查的依據。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遇有前條情形,應由艦長作成供述書,詳細載明不得已之理由,送致地方捕獲法院,並完全負其責任。

(0440520 全文修正)

艦長應將前條擊毀之理由,立即電報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125 制定)

遇有前條情形,應由艦長作成供述書,詳細載明不得已之理由,送致地方捕獲法院,並完全負其責任。

(0440520 全文修正)

艦長應將前條擊毀之理由,立即電報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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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36 條規定:「艦長應將前條擊毀之理由,立即電報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