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拿捕之船舶貨物及其他一切物件,非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不得沒收。
根據海上捕獲法第41條,被拿捕的船舶貨物及其他物件,除非經海上捕獲法庭的判決,否則不得沒收。這表示在未經法庭判決前,不能隨意沒收被拿捕的船舶貨物及其他物件。
未得中國政府特許,與敵人通商航行之中國船舶沒收之。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被拿捕之船舶貨物及其他一切物件,非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不得沒收。
未得中國政府特許,與敵人通商航行之中國船舶沒收之。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被拿捕之船舶貨物及其他一切物件,非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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