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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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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拿捕之船舶貨物及其他一切物件,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不得沒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第41條,被拿捕的船舶貨物及其他物件,除非經海上捕獲法庭的判決,否則不得沒收。這表示在未經法庭判決前,不能隨意沒收被拿捕的船舶貨物及其他物件。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未得中國政府特許,與敵人通商航行之中國船舶沒收之。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0440520 全文修正)

被拿捕之船舶貨物及其他一切物件,非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不得沒收。

  • 名詞
  • 沒收名詞
(0211125 制定)

未得中國政府特許,與敵人通商航行之中國船舶沒收之。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0440520 全文修正)

被拿捕之船舶貨物及其他一切物件,非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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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41 條規定:「被拿捕之船舶貨物及其他一切物件,非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不得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