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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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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被拿捕船內之貨物,準用徵用船舶程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上捕獲條例第40條是指在海上捕獲擁有的船舶上的貨物時,可以適用徵用船舶的程序。該條規定了徵用船舶程序的適用性。根據這一規定,捕獲擁有的船舶上的貨物可以被徵用,並按照徵用船舶的程序進行處理。徵用船舶的程序可能涉及對船舶及相關貨物進行調查、扣押、審查並最終徵用等程序。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條例第40條(中華民國農委會)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中立國船中之敵貨,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不得沒收。

(0440520 全文修正)

徵用被拿捕船內之貨物,準用徵用船舶程序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125 制定)

中立國船中之敵貨,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不得沒收。

(0440520 全文修正)

徵用被拿捕船內之貨物,準用徵用船舶程序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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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40 條規定:「徵用被拿捕船內之貨物,準用徵用船舶程序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