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被拿捕船內之貨物,準用徵用船舶程序之規定。
海上捕獲條例第40條是指在海上捕獲擁有的船舶上的貨物時,可以適用徵用船舶的程序。該條規定了徵用船舶程序的適用性。根據這一規定,捕獲擁有的船舶上的貨物可以被徵用,並按照徵用船舶的程序進行處理。徵用船舶的程序可能涉及對船舶及相關貨物進行調查、扣押、審查並最終徵用等程序。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條例第40條(中華民國農委會)
中立國船中之敵貨,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不得沒收。
徵用被拿捕船內之貨物,準用徵用船舶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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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國船中之敵貨,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不得沒收。
徵用被拿捕船內之貨物,準用徵用船舶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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