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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 ,沒收之。
  2.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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