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44條的規定,如果中華民國的船舶與敵國進行通商航行,且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該船舶將被沒收。根據第2項的規定,除敵國貨物和屬於船舶所有人的貨物之外,其他貨物不得被沒收。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條例第44條
戰時禁制人作為俘虜。 載運戰時禁制人之船舶,及船舶所有人之敵貨,沒收之。但船長證明不知事實時,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沒收之。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戰時禁制人作為俘虜。 載運戰時禁制人之船舶,及船舶所有人之敵貨,沒收之。但船長證明不知事實時,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沒收之。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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