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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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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 ,沒收之。
  2. 2.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44條的規定,如果中華民國的船舶與敵國進行通商航行,且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該船舶將被沒收。根據第2項的規定,除敵國貨物和屬於船舶所有人的貨物之外,其他貨物不得被沒收。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條例第44條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戰時禁制人作為俘虜。   載運戰時禁制人之船舶,及船舶所有人之敵貨,沒收之。但船長證明不知事實時,不在此限。

(0440520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沒收之。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 沒收名詞
(0211125 制定)

戰時禁制人作為俘虜。   載運戰時禁制人之船舶,及船舶所有人之敵貨,沒收之。但船長證明不知事實時,不在此限。

(0440520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沒收之。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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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44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 ,沒收之。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