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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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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封鎖之船舶及其貨物,沒收之。但貨物所有人確證不知其有破壞企圖時,得發還其貨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海上捕获条例第48条,破坏封锁的船舶及其货物将被没收。然而,如果货物的所有人可以确证不知道有破坏企图时,可以将其货物返还。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捕获条例》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抵抗臨檢或搜索之船舶沒收之。   前項船舶中之敵貨,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破壞封鎖之船舶其貨物,沒收之。但貨物所有人確證不知其有破壞企圖時,得發還其貨物。

  • 沒收名詞
(0211125 制定)

抵抗臨檢或搜索之船舶沒收之。   前項船舶中之敵貨,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破壞封鎖之船舶其貨物,沒收之。但貨物所有人確證不知其有破壞企圖時,得發還其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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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48 條規定:「破壞封鎖之船舶及其貨物,沒收之。但貨物所有人確證不知其有破壞企圖時,得發還其貨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