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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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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敵國刺探軍情及其他顯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舶及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所提供的文本中並未提及到海上捕獲條例第 49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關於該項法條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本條例未規定事宜,依法令、條約、國際慣例行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為敵國刺探軍情及其他顯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舶及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

  • 沒收名詞
(0211125 制定)

本條例未規定事宜,依法令、條約、國際慣例行之。

(0440520 全文修正)

為敵國刺探軍情及其他顯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舶及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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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49 條規定:「為敵國刺探軍情及其他顯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舶及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