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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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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航之船舶,沒收之。
  2. 2.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其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上捕獲條例第50條規定如下: 1.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航之船舶,沒收之。 這條法條指出,如果一艘船舶受到敵對國家的軍艦或飛機的護航,則這艘船舶會被沒收。 2.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其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此款指出,在前項所提及的被沒收的船舶中,船舶內的敵對國家貨物以及該船舶的船長和船舶所有人的貨物也會一併被沒收。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條例》(109年12月31日修正)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40520 全文修正)

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航之船舶,沒收之。   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其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 沒收名詞
(021112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40520 全文修正)

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航之船舶,沒收之。   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其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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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50 條規定:「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航之船舶,沒收之。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其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