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第50條規定如下: 1.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航之船舶,沒收之。 這條法條指出,如果一艘船舶受到敵對國家的軍艦或飛機的護航,則這艘船舶會被沒收。 2.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其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此款指出,在前項所提及的被沒收的船舶中,船舶內的敵對國家貨物以及該船舶的船長和船舶所有人的貨物也會一併被沒收。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條例》(109年12月31日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航之船舶,沒收之。 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其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航之船舶,沒收之。 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其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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