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海上捕獲條例第 51 條是什麼?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訊,海上捕獲條例第 51 條有兩項規定: 1. 抗拒臨檢或搜索之船舶,沒收之。 根據《中華民國海上捕獲條例》第 51 條第 1 項,如果一艘船舶抗拒臨檢或搜索,該船舶將被沒收。這意味著,如果船舶拒絕配合臨檢或搜索程序,將被當局沒收。 2. 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屬於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根據《中華民國海上捕獲條例》第 51 條第 2 項,不僅會沒收抗拒臨檢或搜索的船舶,還會一併沒收該船舶內的非法貨物,包括敵對貨物和屬於船長及船舶所有人的貨物。這意味著非法貨物將一同被沒收。 根據提供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原告在該案件中違反了海上捕獲條例,被上訴人有權根據該法條處罰原告。具體來說,在原告抗拒臨檢和搜索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沒收了涉案船舶及其中的非法貨物。
抗拒臨檢或搜索之船舶,沒收之。 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屬於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抗拒臨檢或搜索之船舶,沒收之。 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屬於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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